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8C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本局所製作之「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係以簡單易懂的文字,說明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俾便各界瞭解。營業場所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授權而未獲授權,則可能違反著…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本局所製作之「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係以簡單易懂的文字,說明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俾便各界瞭解。營業場所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授權而未獲授權,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外接耳機,但音量過大,是否屬公開播送之疑義一節,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之定義,與耳機完全無關,外接耳機不生公開播送之問題。又依一般通念,耳機不屬擴音器或類似擴音器之其他器材,「外接耳機」與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所定之公開演出之行為似不相符。三、利用兩個以上的收音機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若未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之效果,本不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至將一個收音機和一個擴音器的組合替代成兩個以上的收音機,使其音量一樣,所謂一個收音機和一個擴音器的組合,如該擴音器係屬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定之擴音器,且藉以向公眾傳達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即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來函所稱以此組合替代成兩個以上的收音機,使其音量一樣,是否從有罪變為無罪,參照上述說明,此二者係完全不同之行為,不生從有罪變成無罪之結果。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