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4A
要旨
一、於校內展板上張貼圖片(可能為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如所展示者係未經發行(所謂「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將涉及「公開展示」行為,而該等圖片如係由書本複製或自網路下載者,則又會涉及「重…
令函要旨
一、於校內展板上張貼圖片(可能為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如所展示者係未經發行(所謂「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將涉及「公開展示」行為,而該等圖片如係由書本複製或自網路下載者,則又會涉及「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 二、來函稱為慶祝校慶並激發學生對圖像形式和內容間之關聯思考,規劃辦理「圖像對畫」活動,由學生在校內大型展板張貼圖片(大多來自網際網路)進行圖像接龍,詢及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區分說明如下: (一)欲張貼之圖片如屬圖形著作或業經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由於此等圖片不致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展示」問題,僅可能有「重製」行為,惟學生為參與校慶之圖像接龍活動而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恐無法以其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主張有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因而在重製他人之圖片時,應徵得該等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欲張貼之圖片如屬未經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由於此類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圖片之「公開展示」權,依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僅有圖片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公開展示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否則,仍應徵得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包含重製及公開展示),方不致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三、以上說明係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第5條、第27條、第51條、第57條、第65條等規定。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