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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3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供自己聆聽,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因此,您如果以自行製作之播放設備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並未加裝擴大設備,而係…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供自己聆聽,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因此,您如果以自行製作之播放設備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音樂,並未加裝擴大設備,而係供自己聆聽,依照上述說明,無須另外付費。二、但如果您在公車等營業場所,除了單純收聽之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的話,由於營業場所利用著作係為了增加營業氣氛或提高服務品質,以吸引顧客或消費者,依著作權法規定,就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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