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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2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個人或家庭播放CD供自己聆聽,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因此,您在店內播放CD音樂,係供自己聆聽,依照上述說明,無須另外付費。唯究係供自己聽,抑或提…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個人或家庭播放CD供自己聆聽,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因此,您在店內播放CD音樂,係供自己聆聽,依照上述說明,無須另外付費。唯究係供自己聽,抑或提供予顧客或消費者聽,於此情形容易產生爭議,自需依利用之實際情形加以認定。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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