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1A
要旨
一、按以電子郵件將圖像(可能為美術著作)及文章(可能為語文著作)傳送他人,如其對象為家庭及社交以外之特定多數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
令函要旨
一、按以電子郵件將圖像(可能為美術著作)及文章(可能為語文著作)傳送他人,如其對象為家庭及社交以外之特定多數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 二、所詢「欲彙整各家媒體針對『大臺北之狼』之相關報導,並複製記者翻拍的畫像,以電子郵件將這些圖文轉寄親友知悉,提醒她們小心,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區分文字及畫像兩部分說明之: (一)報導(文字)部分: 1、如所利用之報導係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例如:嫌犯之身高、外表、事件經過等)而不包含記者之評論者,此等報導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與著作權法無涉,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2、如所利用者係新聞紙、雜誌或網路所刊載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只要沒有註明「不許轉載」或「不准公開傳輸」的情形,都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無須取得授權,惟需注意應註明出處。 3、此外,如果 您是利用網路進行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又所接觸之著作必需是為「時事」之報導者, 您才可以在為時事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之。 4、如非屬以上情形,則 您欲公開傳輸該等報導者,應事先取得該報導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以免觸法。 (二)畫像部分:所詢「記者翻拍的畫像」如為素描,該素描可能構成美術著作,記者所翻拍的畫像應屬該美術著作之重製物。如果 您是為「報導」之目的,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該畫像,亦無庸取得授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9條、第61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之。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