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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1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您好! 一、關於媒體報導「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

令函要旨

您好! 一、關於媒體報導「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須向該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經該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該會於97年7月間寄發通知予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該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亦即,報載之新聞似與MCAT查復之事實,有所出入,合先說明。二、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但如果是在營業場所,除了單純收聽之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的話,由於營業場所利用著作係為了增加營業氣氛或提高服務品質,以吸引顧客或消費者,此與一般個人或為家庭目的之利用著作情形不同,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三、感謝您,針對著作權議題提供寶貴的意見,本局亦將納為未來施政之參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之規定。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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