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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1C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在部落格放置音樂,如係將他人音樂或影片內容當成自己網頁內容的一部分時,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在部落格放置音樂,如係將他人音樂或影片內容當成自己網頁內容的一部分時,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與是否有獲利行為無涉。二、又如係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或嵌入youtube的影片(實際上亦是一種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內容是否合法,因為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宜特別注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及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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