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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0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不受本法之保護,來函所述之新聞、論述或文章之「標題」,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依上述說明,並不受本…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不受本法之保護,來函所述之新聞、論述或文章之「標題」,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依上述說明,並不受本法之保護,若僅將該等著作名稱或名詞上載至網站,而不包含著作內容,則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尚不致造成對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二、另將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中,不涉及重製著作之行為,惟如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轉貼該網址,使公眾得經由自己之網頁連結至盜版網站者,則可能成立該盜版網站非法公開傳輸之幫助犯。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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