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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7A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規定各種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任何人如欲依上述各項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此,一般民眾或學校縱…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規定各種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任何人如欲依上述各項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此,一般民眾或學校縱係非營利之利用,只要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除有合理使用外,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另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因此,貴處可依據自身需要,採取適當之授權方式與「特殊機關、團體」約定授權範圍,並非一定須採「創用 CC」之授權條款。另有關「創用 CC」之授權條款內容,請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二、所詢問題二,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第2點及第3點,其計算標準係指所重製或編輯、改作之字數、張數或版面計算,並非以被利用之原著作的字數、圖形及版面等來計算。三、所詢問題三,教育部委託 貴處辦理編輯教科書,編輯委員於完成教科書編輯後,著作財產權讓屬於教育部,教育部取得該等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其所屬之行政主體之公法人(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為中華民國政府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自可基於行政權限主張該等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又編輯委員既已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教育部,即不再享有該等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併予說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第37條及第44至65條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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