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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7D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一、有關客運業者於客運汽車內播放廣播電台節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僅說明如下: (一)客運業者於公車內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 (…

令函要旨

一、有關客運業者於客運汽車內播放廣播電台節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僅說明如下: (一)客運業者於公車內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 (二)業者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應向被利用到的音樂作者、唱片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二、因此,關於您所提及「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究屬客運司機自己收聽警廣聽路況,抑或是屬於公車內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廣播電台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予公眾收聽之「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涉及事實之認定問題。另外,本案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則須向本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確實經本會查證有禮用之事實後,該會特於97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再度通知台中客運。該會至今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並未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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