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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6A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您若將他人之音樂著作登載於網路上,供他人試聽,將涉及本法中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您若將他人之音樂著作登載於網路上,供他人試聽,將涉及本法中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至上述行為若係擷取音樂之一小片段,仍屬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於網路上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當有限,建議仍需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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