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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6C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所詢為紀錄活動過程而製作短片,放入一些流行樂作為背景音樂,並燒錄為DVD發送社區住戶自行觀賞,是否要申請授權乙節,因此等利用涉及「重製」、「散布」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所詢為紀錄活動過程而製作短片,放入一些流行樂作為背景音樂,並燒錄為DVD發送社區住戶自行觀賞,是否要申請授權乙節,因此等利用涉及「重製」、「散布」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所詢如何取得著作授權之管道乙節,因音樂著作權人、錄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多保留自己手中,故須直接向詞、曲、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洽談授權事宜,建議 貴公司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 (http://www.mpa-taipei.org.tw/Contact/)查詢。 三、建議 貴公司也可以考慮採用「買斷式授權音樂(royalty free music)」:有鑑於著作之授權使用及收費方式甚為繁複,目前已有販售買斷式授權音樂之業者(詳參http://en.wikipedia.org/wiki/Royalty_free_music),亦即此類音樂僅需支付一次費用(通常為購置之費用),後續的著作利用即無須再行支付任何費用。 四、至於無須授權即可利用的音樂,本局並無相關資訊,歉難提供。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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