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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4a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您來函中所提「日本卡通圖案」,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所詢將「日本卡通圖案」置於學校班級網頁作為指示游標,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型態,而「重製」及「公開傳輸」係著作財產權人之…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您來函中所提「日本卡通圖案」,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所詢將「日本卡通圖案」置於學校班級網頁作為指示游標,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型態,而「重製」及「公開傳輸」係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任何人欲於網頁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原則上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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