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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14d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網路上下載之音效,如係指具有創作性的歌或曲,則屬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將網路下載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作為影片或動畫襯底之使用,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網路上下載之音效,如係指具有創作性的歌或曲,則屬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將網路下載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作為影片或動畫襯底之使用,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故來函所述學生用其他音樂創作者的音樂或網路上免費下載之音效(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作為影片或動畫背景襯底使用之此等利用行為,已非屬將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不屬於本法所稱之「引用」,故尚無法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三、 至於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本法並未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為綜合判斷。因此貴校學生指稱使用未超過整體30%可被允許,應屬誤解。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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