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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06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您來函提及發現有人盜用您的文章(經檢視您所認定盜用文章之網頁已被移除)1節,按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事先未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部落格上張貼 您的文章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您來函提及發現有人盜用您的文章(經檢視您所認定盜用文章之網頁已被移除)1節,按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事先未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部落格上張貼 您的文章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您可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請求對方移除侵權之網頁,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提出告訴或自訴,交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以確保 您的權益。二、 惟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盜用」(抄襲),大多視具體個案情形參考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並無具體之計算比例,司法機關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等二要件,就著作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量」判斷有無成立「盜用」(抄襲)。此外,著作權所保護者僅限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因此,如他人之文章並未構成「盜用」(抄襲),縱其創作內容與 您的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均屬個別獨立之創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併予說明。三、 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0、11款、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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