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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87290號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請說明國道客運收聽廣播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權限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97年9月22日公客全總字第131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所屬客運業者於公車內播放警察廣播電台節目一節,可能涉及…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請說明國道客運收聽廣播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權限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97年9月22日公客全總字第131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所屬客運業者於公車內播放警察廣播電台節目一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次:(一)依著作權所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二)客運業者於公車內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三)惟業者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應向被利用到的音樂作者、唱片公司、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四)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業者倘有「公開演出」利用著作之行為,則須依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商授權,進而支付使用報酬取得合法利用,而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上述公開演出之權利,僅及於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並無向利用人進行刑事訴追之權利。 三、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係經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其管理權能請參見本局網站。四、至於台中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公車內播放警察廣播電台音樂,是否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請參考上述說明。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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