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02d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授權進入部落格的帳號僅限於「家人和朋友」為「特定的多數人」,至該等「特定之多數人」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授權進入部落格的帳號僅限於「家人和朋友」為「特定的多數人」,至該等「特定之多數人」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仍須視實際情況,依一般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所稱之「家人和朋友」,人數眾多,已超過正常社交之範圍者,仍可能被視為公眾。二、 至所詢在自己網路上部落格連結YouToBe影片之行為,可區分為轉貼網址或將影片直接轉貼兩種情形,分述如下:(一) 如只是轉貼他人網站之網址,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 您的部落格進入YouToBe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造成對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宜特別注意。(二) 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將YouToBe影片直接轉貼於部落格供不特定人於線上觀賞者,已構成「重製」、「公開傳輸」行為,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5及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