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22b
要旨
請問節目製作人與演員之著作財產權(抵觸)問題 一、來函稱某甲出資找演員某乙、丙、丁及劇本等,以「製作人」名義製作一部戲,4人間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並無約定,詢問乙、丙、丁3人可否自行對外公開演出、可否自行將演出錄製DVD出售等節。由於 所詢…
令函要旨
請問節目製作人與演員之著作財產權(抵觸)問題 一、來函稱某甲出資找演員某乙、丙、丁及劇本等,以「製作人」名義製作一部戲,4人間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並無約定,詢問乙、丙、丁3人可否自行對外公開演出、可否自行將演出錄製DVD出售等節。由於 所詢尚有未明,經於97年9月11日電詢 台端結果,未獲回覆,爰以甲所製作者為現場演出之戲劇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來函所稱,乙、丙、丁應係根據他人的劇本而演出,應屬劇本(語文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應先取得該劇本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劇本(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之虞。 (二)至於乙、丙、丁可否將演出錄製為DVD並出售一節,如來函所述,該演出倘未取得劇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將演出予以錄製為DVD並出售一節,亦會涉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將會構成侵害散布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74年著作權法第10條、81年著作權法第12條、87年著作權法第12條、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一)等規定。至於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