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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20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著作權等問題諮詢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夫人(下稱作者)於課本內自主準備的豐富備課資料,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即屬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需利用作者之…

令函要旨

著作權等問題諮詢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夫人(下稱作者)於課本內自主準備的豐富備課資料,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即屬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需利用作者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先取得作者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疑慮,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二、來函所稱書商於教師備課用書中將作者之備課資料,原封不動置入參考書中並發送全省乙節,依上述說明,書商的行為,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即係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再者,如未表示作者的姓名或該著作係屬未公表之著作,即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虞,應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三、又合理使用的規定中,「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及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述利用人(教科用書編製者)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本法第47條第1、2、4款)」。上述書商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得合理使用作者的著作,並支付用報酬,且明示其出處(著作人姓名)。四、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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