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18
要旨
社區有線電視問題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來函所稱「公開播放」,似應指「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
令函要旨
社區有線電視問題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來函所稱「公開播放」,似應指「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另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之「社區公共區域」如游泳池、閱讀室及健身房等,為社區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空間,係對社區住戶開放,社區住戶係屬「特定的多數人」,為本法所稱之「公眾」,先予敘明。二、因此,如 貴社區地下一樓公共區域僅擺放單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本法之利用行為。但 貴社區如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傳送之電視節目內容訊號後,基於供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 貴社區之游泳池、閱讀室及健身房等區域,供公眾收看有線電視,即屬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前述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另有關所稱中華電信MOD可否在公共區域播放一節,請參考前述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7款、第10款、第24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