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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10a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將書的內容錄下上傳至網路空間您好: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語文著作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將該有聲書上傳於網路,係屬公開傳輸行為。按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

令函要旨

將書的內容錄下上傳至網路空間您好: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語文著作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將該有聲書上傳於網路,係屬公開傳輸行為。按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二、依您來函表示,係欲將所購買之英文書內容以有聲之方式重製並上傳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三、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屬合理使用?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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