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10b
要旨
請教專利問題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名片所含公司名稱、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之文字記載,僅係單純事實之表達,不具原創性…
令函要旨
請教專利問題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名片所含公司名稱、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之文字記載,僅係單純事實之表達,不具原創性,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故將名片予以掃瞄後再予利用之行為,通常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所詢之利用行為有無可能違反其他法律之規定,因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歉難答復。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