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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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 所詢問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在國慶大會播放樂曲一節,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非經常性之利用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需事…
令函要旨
有關 所詢問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在國慶大會播放樂曲一節,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非經常性之利用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需事先獲得授權。因此, 貴會於國慶大會當日播放勵志音樂(背景音樂),符合上述要件自得主張合理使用。 二、將樂曲予以重作編曲一節,則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國慶活動參演單位倘改編他人樂曲,是利用原著作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惟如僅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並不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為錄製串場音樂將整曲或片段予以剪輯收整製成CD一節,則已涉及本法規定之「重製」行為。 三、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重製」、「改作」之權利,利用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如前述,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不生影響,因此 貴會要錄製該改編後的曲子,除了取得改編後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仍應徵得原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四、至於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情形,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五、有關授權管道訊息及其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https://www1.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75),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仲介團體聯繫。惟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因此 貴會除可透過各仲介團體協助查詢外,亦得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 (http://www.mpa-taipei.org.tw/Contact/)查詢。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9、11款、第6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敬上 中華民國97年9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