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970905b
要旨
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 陳怡如君:您好!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 陳怡如君:您好!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就電視節目之播放而言,其前段內容指的是電視台透過無線電或有線電將錄製好的節目對外播送的行為,這是所謂的「原播送」;至於後段則包括業者在公共場所(如旅館、美容、健身房等)將電視台傳送之節目訊號接收後,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看到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用許多電視機將節目中的各項著作(如視聽、音樂、錄音等)播放出來,提供來店之顧客或公司員工收看,讓這些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電視機等增設收視設備的行為,這也是屬於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行為,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送」。由於公開播送權是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因此業者如果有公開播送著作之情形,即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才不會發生侵權的問題。
二、因此您所經營的健身房,依您的e-mail所述,是將有線電視之節目訊號接收後,再利用一對多的技術,使單一訊號轉換為多條訊號分送到館內多台(約20台)的電視,已屬公開播送的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公開播送方法,含蓋了目前業者通常使用的有線電及無線電之方式,至於所謂的「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則是指除了有線電及無線電以外,其他達到向公眾播送著作效果之器材或裝置。
三、由於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應依本法規定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關於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