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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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音樂版權疑問一、所詢問題1,說明如下:(一)將他人音樂以電腦或MIDI等工具重新模擬演出而錄製之MP3,應視您重新製作的過程是否利用到原音樂著作(即音樂之詞、曲部分)或錄音著作(聲音部分)而定:如利用MIDI等工具直接輸入既存之音樂著作或錄…
令函要旨
音樂版權疑問一、所詢問題1,說明如下:(一)將他人音樂以電腦或MIDI等工具重新模擬演出而錄製之MP3,應視您重新製作的過程是否利用到原音樂著作(即音樂之詞、曲部分)或錄音著作(聲音部分)而定:如利用MIDI等工具直接輸入既存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或僅有小部分修正,仍屬於「重製」該等著作之行為;如就既存之著作加入新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改作」行為。無論係著作之重製或改作,均須得到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二)如所製作之MP3係「重製」他人之著作,則於營業場所播放時須得到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係屬前述之「改作」,利用改作而完成之衍生著作時,由於對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除須得到該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二、所詢問題2,所利用之「古典音樂」如係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則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或該古典音樂創作時,無著作權法之存在,自始未取得著作權,則依本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易言之,不須徵求授權),但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仍須表示原作著之姓名)。如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則與問題1之情形相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18條、第26條、第30條、第33條、第35條及第43條之規定。四、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