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7490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台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8月15日(97)統法字第0461號函辦理。二、有關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節目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前經本局分別以97年5月22日智著字第0…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台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8月15日(97)統法字第0461號函辦理。二、有關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節目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前經本局分別以97年5月22日智著字第09700045980號及97年7月24日智著字第09700064390號函說明在案,檢送上開函件影本各1份(附件1、2),請參考。三、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電視台透過無線電或有線電將錄製好的節目對外播送,是一個公開播送的行為,而業者(如遊覽車、旅館業)在公共場所將電視台傳送之節目訊號接收後,再藉由線攬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予公眾,亦屬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行為,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再播送的行為仍須要取得權利人之授權,不能主張電視台已經付過公開播送的費用,不需要再支付一次,因為電視台只為了其自身的公播行為取得授權及付費而已。四、又本法所定公開播送之授權,通常是由所播送節目中各項著作(如視聽、音樂、錄音等)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行使,並收取使用報酬,電視台並不一定為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因此業者仍須向真正的權利人(即節目中各類著作之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方屬合法。五、關於公開播送音樂、錄音著作之授權,現多由著作權仲介團體行使,而仲介團體針對電視、廣播頻道等大量利用著作之業者,通常採用概括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其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至於業者可播放那些頻道?數量多少?涉及著作權之授權範圍及使用報酬之訂定,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因此有關授權事宜,應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自行洽商約定,業者於其與著作財產權人協商利用範圍內利用著作,均屬合法利用,不生侵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