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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821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上網拍賣~在未經購物台同意~使用購物台網站上之圖片及文案一、所詢上網拍賣向電視購物台購得之商品時,未經購物台同意而使用其網站之圖片及文案,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乙節,由於將圖片(可能為攝影或圖形著作)及文案(可能為語文著作)張貼於拍賣訊息中,如…

令函要旨

上網拍賣~在未經購物台同意~使用購物台網站上之圖片及文案一、所詢上網拍賣向電視購物台購得之商品時,未經購物台同意而使用其網站之圖片及文案,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乙節,由於將圖片(可能為攝影或圖形著作)及文案(可能為語文著作)張貼於拍賣訊息中,如各該圖片及文案確實屬於著作者,則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一般而言,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行為人應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惟如未經著作權人(即購物台)之授權而為之,得否構成合理使用?參照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法院對飛行網公司為銷售唱片而將唱片封面重製於網頁之行為,審認構成合理使用(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因而對於商品圖片之利用,似非全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因著作權屬私權,在侵權案件,權利人會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獲要求損害賠償,包括其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均由權利人決定。惟就具體案件,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依職權認定之,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與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88條(民事責任)、第91條(重製之刑事責任)及第92條(公開傳輸之刑事責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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