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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818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請問網站架站者跟分享者景點座標的著作權一、所稱「拿著導航器定址的景點座標實測」應指各該景點之數據座標資料,由於一般的數據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而無法受到本法之保護。二、至於大量景…

令函要旨

請問網站架站者跟分享者景點座標的著作權一、所稱「拿著導航器定址的景點座標實測」應指各該景點之數據座標資料,由於一般的數據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而無法受到本法之保護。二、至於大量景點座標之資料可否作為編輯著作乙節,如就該等座標數據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亦即,如就大量數據座標之選擇及編排上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一定的創作高度)時,可能成為編輯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但如僅係蒐集大量資料登打、整理,而其選擇或編排不具創作性者,即不屬於「編輯著作」。至於具體個案中座標數據資料究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得成為「編輯著作」,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並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2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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