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808b
要旨
影片的著作權的問題一、 按視聽著作光碟如係於國內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正版產品),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自得再行轉售或出租,而無觸法之虞,此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惟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
令函要旨
影片的著作權的問題一、 按視聽著作光碟如係於國內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正版產品),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自得再行轉售或出租,而無觸法之虞,此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惟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先予說明。二、關於您來函所附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1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等2案,該2案均係視聽著作因標示不清所引發之著作權爭議,按司法機關之判決有其個案之拘束力,對司法機關針對具體個案所為之判決,均應予以尊重,所詢誰判得對1節,本局未便表示意見。三、有關出租店購買「出租專用」之視聽著作光碟(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再予轉售一事,本局業以電子郵件950919解釋函(如附件)說明在案,提供 您參考。又為促進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一致,本局經常透過司法官來局實習、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暨「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等機會,加強與司法人員溝通,俾使司法人員瞭解本局之見解,助於法律適用之一致。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