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31
要旨
一、所詢欲販售之DVD如係於國內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正版產品),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自得再行轉售,而無觸法之虞。二、惟若您購買來販售之DV…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販售之DVD如係於國內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正版產品),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自得再行轉售,而無觸法之虞。二、惟若您購買來販售之DVD上有「出租專用」之標示(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此種光碟可能係由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保留合法視聽重製物之所有權,僅移轉「占有」予簽約出租店,而授權該出租店將之出租。理論上此種光碟並不會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是不能再予轉售的。如您對此節仍有疑義,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50919之說明,有更詳盡的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