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25b
要旨
一、所詢問題1及2有關將他人音樂以電腦或MIDI等工具重新模擬演出而錄製成MP3之著作權疑義部分,尚待進一步研究,俟有研究結果即行回復。二、所詢問題3,據了解,並未建立有專門的資料庫查詢哪些著作為公共版權,如欲確認音樂著作是否仍然享有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及2有關將他人音樂以電腦或MIDI等工具重新模擬演出而錄製成MP3之著作權疑義部分,尚待進一步研究,俟有研究結果即行回復。二、所詢問題3,據了解,並未建立有專門的資料庫查詢哪些著作為公共版權,如欲確認音樂著作是否仍然享有著作財產權,須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一般係從著作重製物上的記載,公開發表的時間來推算,也可以向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查詢。三、所詢問題4,佛教音樂與其他類型音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相同,只要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且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則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則受本法之保護,並非一定無版權或屬於公共版權而得隨意利用。四、所詢問題5,有關日本帶回之原版CD於營業場所播放,是否須向ARCO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一節,應視該著作是否在ARCO管理範圍內。據了解,ARCO之會員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由ARCO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因此,所詢之日本CD是否須向ACRO取得授權,需視該唱片公司是否將其在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ARCO的會員,建議可逕向ARCO洽詢。五、所詢問題6,您來信所稱「國外線上音樂系統」,如其伺服器在國外,則重製行為亦在國外,受該國相關法律之規範;其公開傳輸之行為部分,究由國內仲介團體收取,或由伺服器所在地之仲介團體收取,請逕洽MUST與ARCO查明。另有關接收該音樂於台灣的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之行為,由於行為地在我國,適用我國著作權法,是否需向MUST或ARCO取得授權,請逕洽MUST及ARCO查明。六、所詢問題7,本局核准之使用報酬率,概括授權之部分,係以年金方式訂定,惟使用未及1年者,授權契約期間及付款方式悉依當事人雙方之約定,得由雙方協商決定之。經查MUST及ARCO曾向本局表示,如授權契約期間為1年,但只營業半年者,可向該協會申請退費。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4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