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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25c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您因網路上銷售時所使用之照片及圖片被指侵權,接獲要求要3萬元和解金額否則提告1事,因事涉私權爭議,建請參照下述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尋求最妥善的解決方式:(一)您來函所述網路上銷售時所使用之照片或圖片,如具原創性,可能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受…

令函要旨

您因網路上銷售時所使用之照片及圖片被指侵權,接獲要求要3萬元和解金額否則提告1事,因事涉私權爭議,建請參照下述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尋求最妥善的解決方式:(一)您來函所述網路上銷售時所使用之照片或圖片,如具原創性,可能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刊登在網頁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外,須事先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不因圖片係由工廠提供而可免責,先予說明。(二)有關您目前與他人發生之著作權爭議,建議應先釐清自身究有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到他人著作之情形,倘有之,宜儘速確認對方是否為各該照片、圖片之著作權人,並尋求協商解決之可能,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或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以解決侵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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