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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64390號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台之新聞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7月15日(97)統法字第0399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大客車上播放數位電視台之新聞所涉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7月15日(97)統法字第0399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三、函詢問題(一), 貴公司於所屬大客車內裝設數位電視,並將接收後之無線數位節目訊號,分送至車內多台電視機供乘客觀賞一節,由於係將所接收之節目信號先行接收後,再將接收的訊號藉由攬線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送到車內其他的電視設備播放,提供予乘客收看,已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節目內相關視聽、音樂及錄音及其他各類著作之利用,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四、函詢問題(二), 貴公司將播放之內容限制於新聞一節,由於電視台播放之新聞節目多屬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且其報導或製作之節目仍會涉及利用他人之各類著作之情形。是播放新聞除公開播送視聽著作外,也會播送該視聽著作所利用之著作,仍屬公開播送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涉有違反著作權之行為。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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