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24
要旨
一、所詢老師擅自將學校軟體盜拷並發放給學生,有無違反著作權法1節,如該軟體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之規定),老師將軟體之程式(例如MicrosoftWord、Excel等)予以拷貝數…
令函要旨
一、所詢老師擅自將學校軟體盜拷並發放給學生,有無違反著作權法1節,如該軟體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之規定),老師將軟體之程式(例如MicrosoftWord、Excel等)予以拷貝數份,散發予同學時,衡酌一般校園軟體授權模式,該等行為已逾越授權學校利用範圍,其「重製」(拷貝)及「散布」(散發予同學)之行為,實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有關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22、28條之1及第101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