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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23c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一、您所詢問在公家機關內部公開播放CD音樂一事,因為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授權,錄音著作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應支付使報酬。貴單位如係經常性播放CD音樂,…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問在公家機關內部公開播放CD音樂一事,因為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授權,錄音著作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應支付使報酬。貴單位如係經常性播放CD音樂,而未取得權利人之授權者,即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欲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可向著作權人或由著作權人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辦。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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