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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23d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該條文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因此,您為撰寫碩士論文所需而引用…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該條文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因此,您為撰寫碩士論文所需而引用他人著作中之圖片,在性質上似合於「其他正當目的」之利用,而有本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二、您在碩士論文中引用他人著作中之圖片,依上述規定固然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該圖片之著作權仍歸屬於他人所有,並不因您的「引用」而喪失其著作權。惟您若於國家圖書館之全國博碩士論文線上系統中同意「電子全文授權」(授權使用者為學術研究之目的,進行個人非營利性質之檢索、閱覽、列印)時,因該被引用圖片已構成論文之一部,故該項授權尚不致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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