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18
要旨
一、所詢在部落格放影片是否會犯法乙節,分述如下:(一)如果是單純提供影片的網站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時(也就是轉貼他人網站網址,藉由網站間連結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網站進入其他網站),由於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部落格放影片是否會犯法乙節,分述如下:(一)如果是單純提供影片的網站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時(也就是轉貼他人網站網址,藉由網站間連結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網站進入其他網站),由於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縱使未取得授權,亦不會造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二)如果是直接將影片貼在網頁上,而非提供網站間連結之方式時,由於影片是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而將影片上傳至部落格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