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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16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一、從網路上下載MP3,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將下載之MP3在公司內部會議或公司電腦上播放,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

令函要旨

一、從網路上下載MP3,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將下載之MP3在公司內部會議或公司電腦上播放,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二、又上述之「重製」、「公開演出」之實際行為人雖係員工,如公司之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著作財產權時,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外,依著作權法第101條及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公司亦須負擔刑事上的罰金且與該員工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惟員工如非因執行業務而侵害著作財產權時,除非公司與該員工另有犯意之連絡或有教唆、幫助之事實外,公司並不因此負擔法律責任。三、有關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22、26、44至65、91、92及10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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