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061250號
要旨
有關販售電器時提供試聽、試看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7月2日(97)北電本會字第0146號函。二、貴會前揭函所詢於音響展、電器展,廠商提供消費者試聽音樂及觀賞影像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
令函要旨
有關販售電器時提供試聽、試看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7月2日(97)北電本會字第0146號函。二、貴會前揭函所詢於音響展、電器展,廠商提供消費者試聽音樂及觀賞影像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方得利用;對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合先敘明。三、所詢為銷售音響、電器等設備而對顧客提供音樂試聽及影像觀賞之服務,如僅係為提供顧客試看、試聽以測試機器品質或檢視機器功能之目的,隨機選取影片或音樂帶播放,而非長時間對不特定顧客播放,且對於該等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者,於個案情形亦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第26條及第65條之規定。五、以上說明僅屬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究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