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03b
要旨
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本局並非司法機關,無法就個案認定授權合約書有無法律效力。二、著作財產權的授權,除不得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外,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雙方…
令函要旨
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本局並非司法機關,無法就個案認定授權合約書有無法律效力。二、著作財產權的授權,除不得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外,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雙方合意,即發生契約之效力。有關軟體授權合約(來函所述附加檔無法開啟),有稱為「拆封授權合約」,如係定型化契約,並不得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