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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702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付費一節,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二)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

令函要旨

一、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付費一節,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二)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二、由於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於公共場所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縱為正版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三、有關台灣流行音樂協會及其提供之「免費公播音樂網」之疑義,查該會並非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提供之音樂是否得合法提供公共場所播放,應視該會是否已取得完整之權利,本局已洽相關單位協助釐清中。至該協會收取播放機之押金一節,如係使用該協會提供之機器設備所生之費用,與著作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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