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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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謂「利用」包括「改作」…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謂「利用」包括「改作」之情形,而「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以任何人對屬於公共財產性質之著作,均可予以改作,該改作之人對改作後之衍生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三、據了解中國古典文學名著《西遊記》係明代之著作,應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將該書翻譯為其他語文,無須徵得任何人之同意,並於翻譯完成時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至於在泰國銷售《西遊記》泰文版一節,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在泰國銷售泰文版《西遊記》,須了解當地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條、第30條、第43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