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20b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3條雖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有產生推定之效果。惟該等規定係為減輕著作人之舉證責任,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縱在他人著作上表示自己之本名或眾所…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3條雖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有產生推定之效果。惟該等規定係為減輕著作人之舉證責任,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縱在他人著作上表示自己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真正之權利人仍得提出證據推翻該推定之效果。因此,究孰為著作之著作人,仍應依真正從事創作之事實來加以認定。 二、所詢「將著作以別名、筆名公開發表,其本人不具有著作權」概念,顯有誤會。換言之,不問以別名或本名發表著作,著作權均由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至於您簽約取得重製權之對象,應為享有重製權之著作財產權人。詳情請參考本局有關「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3條、第16條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70620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