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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19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視聽著作之光碟利用視聽機器放映與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視聽著作之光碟利用視聽機器放映與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來函所詢學校教授於課堂播放電影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如在課堂中所播放之影片,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而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除有合理使用外,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三、另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可於非經常性之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惟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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