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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18a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本法第28條之1復規定,著作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所販賣者係非法重製之美術著作,縱係由他人所重製,仍可能涉及侵害他人「散布權」之問題,合先說明。二、所詢之飾品,是否為上述之美術著作,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達為要件。如該飾品係完全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產品,本不具美術技巧之表現,自不屬美術著作,販賣該等商品,自與著作權法無涉。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有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本局僅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為以上說明,至您販售之商品若有侵害他人權益而涉及其他相關法律(如民法、公平交易法等),尚非本局主管業務,歉難答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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