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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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來函所述之自己製作的音樂,若不涉及侵害別人的著作權,於著作完…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來函所述之自己製作的音樂,若不涉及侵害別人的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得利用自己之著作,包括所詢之錄製成MP3同時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在公開場合或賣場播放。二、另目前實務上,著作財產權人多以「專屬授權」之方式,將「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因此,您若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會員,而將自己創作的音樂交給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及一般團體所定章程或管理契約之約定,如果將自己創作的MP3透過網路傳輸或在賣場等公開場合播放,仍需獲得您所加入的仲介團體授權,並依該團體之費率支付使用報酬。如您並未加入任何著作權仲介團體,亦未將您的創作專屬授權他人利用,則將您自己創作的音樂錄製成MP3,在賣場或公開場合播放,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均屬合法行使您自己的權利,當然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更無需繳交公播費用或公傳費用。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9條、第37條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