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17a
要旨
一、按於診所內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但是若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
令函要旨
一、按於診所內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但是若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就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所詢在私人診所之兒童繪本館內於固定時段播放音樂一事,如係屬前述應取得授權之型態,因為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權利人公開演出之授權,對於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則應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 二、國內著作財產權人現已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辦理授權收費事項,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