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17b
要旨
一、所詢修改流行歌詞並上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如僅將原歌詞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屬於「重製」行為;如您修改程度已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時,則涉及「改作」。如將「重製」或「改作」他人…
令函要旨
一、所詢修改流行歌詞並上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如僅將原歌詞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屬於「重製」行為;如您修改程度已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時,則涉及「改作」。如將「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內容上網,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等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如您的修改僅係參考原歌詞,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未利用到原歌詞的內容時,則不會有「重製」或「改作」之行為,上網時亦不會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問題,即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如您修改歌詞並上網且同時利用到原曲音樂時,也會涉及到原曲音樂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