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13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許可設立之合法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及該會網址(http://www.arco.org.tw)。 二、在營業場所播放音…

令函要旨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許可設立之合法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及該會網址(http://www.arco.org.tw)。 二、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付費,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 (一)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三、因此,如您播放音樂的行為係屬前述應取得授權之型態,且播放了ARCO所管理之錄音著作,則應支付使用報酬予ARCO,而非政府,故您所提到的劃撥帳號並非政府的,至於該帳號之正確性請向ARCO洽詢(電話:02-27420818)。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706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