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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609a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您撰寫於專利申請書的內文…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您撰寫於專利申請書的內文,如符合前述「著作」之定義,固可享有著作權,惟該內文解釋所表達之概念或依據概念所做成之物品(例如您所發明之時尚多媒體照相攝影投影手機),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除非來函所指之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之媒體廣告內容,涉有利用您專利申請書之內文,而有可能侵害您著作權之情事,否則您不能以著作權限制所有公司之媒體廣告行為。三、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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